第107章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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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地警方破获一起跨省拐卖儿童案,解救3名被拐幼儿,但案件背后暴露的“买方市场”问题,再次将这一议题推至风口浪尖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,收买被拐卖儿童构成犯罪,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,若存在虐待、阻碍解救等情节,刑期可升至七年。然而,现实中部分买方因“收养动机”或“不知情”等理由,试图逃避法律制裁。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,收买被拐卖的儿童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若存在虐待儿童、阻碍解救等情节,刑期可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。这一条款明确将收买行为纳入犯罪范畴,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。
然而,法律对“情节较轻”的界定缺乏细则。例如,某地法院审理的李某收买男婴案中,被告人以“帮助收养”为由,最终因“未虐待儿童”获刑一年六个月。法官虽在判决书中指出“收买行为刺激拐卖市场”,但量刑仍显宽松,反映出法律对“情节较轻”的认定存在主观性。
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死刑。相比之下,收买行为的最高刑期仅为七年,导致部分买方认为“风险低、收益高”,进一步刺激市场需求。
案例一?:某地法院审理的拐卖儿童案中,被告人李某收买一名男婴,最终因“为虐待儿童”获刑一年六个月。法官虽强调“收买即犯罪”,但量刑仍显宽松,未能形成有效威慑。
案例二?:某地警方破获的跨省拐卖案中,3名被拐幼儿被解救,但买方仅被处以罚款,未追究刑事责任。该案暴露出部分基层执法者对“收买即犯罪”的认知不足。
现实中,部分案件仅追究拐卖者,未深挖买方背后的利益网络。例如,某地警方破获的拐卖案中,买方通过“合法收养”渠道洗白身份,最终未被追责。这种“重拐卖、轻收买”的执法倾向,导致买方市场难以根除。
由于收买行为的量刑标准模糊,部分买方存在侥幸心理。例如,某地农村地区存在“收买儿童是积德”的落后观念,导致买方市场持续存在。这种观念与法律威慑力的缺失形成恶性循环。
量刑标准模糊?:现行法律对“情节较轻”的界定缺乏细则,导致部分买方因“未虐待儿童”获轻判。
追责链条断裂?:部分案件仅追究拐卖者,未深挖买方背后的利益网络。
跨区域协作不足?:拐卖犯罪常涉及跨省作案,但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,导致追责困难。
技术手段滞后?:部分基层执法部门缺乏人脸识别、dNA比对等技术手段,导致寻亲效率低下。
社会参与不足?:公众对“收买即犯罪”的认知不足,导致举报率低。例如,某地农村地区存在“收买儿童是积德”的落后观念,导致买方市场持续存在。
修订《刑法》?:明确“情节严重”的界定,例如将收买多名儿童、阻碍解救等行为纳入加重情节。
建立买方信息数据库?:实现跨区域追责,对买方实施“黑名单”制度,限制其子女入学、就业等权利。
加强跨区域协作?:建立全国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,实现跨区域联动。
收买被拐卖儿童绝非简单的“善举”,而是对法治与人性的双重践踏。唯有通过法律严惩、制度完善与社会共治的三重防线,才能斩断这一黑色产业链的根基。正如电影《失孤》中的台词:“每一条路,都通向家的方向。”我们期待,未来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自由成长,不再成为买卖的筹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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